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企业增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是指增资企业在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增资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意向方并择优遴选投资方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增资活动。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增资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增资活动 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披露增资信息
第六条 增资企业有信息预披露需求的,可以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 增资企业申请预披露增资信息的,应当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交《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对预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对增资企业提交的信息预披露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予以受理,并依据增资企业提交的《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一般包括增资企业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增资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及拟设定的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初步投资意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增资企业反馈意向投资方征集情况。
第三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十二条 增资企业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增资信息披露申请的,应当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交如下材料:
(一)《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增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增资方案;
(四)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按成立后实际年限提交);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备案或者核准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当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八) 遴选投资方方法;
(九)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和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增资企业应当对《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对增资企业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予以受理,并依据增资企业提交的《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增资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增资公告”)。
第十五条 增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增资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四)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五)增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六)增资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及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投资方资格条件;
(九)投资方的数量、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增资条件;
(十)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十一)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二)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增资企业可以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产规模、运营能力等内容,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七条 增资企业应当根据增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增资条件一般包括:
(一)投资方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的要求;
(二)投资方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
(三)出资方式及期限;
(四)投资方为增资企业未来发展提供的资源或者支持;
(五)增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要求等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八条 投资方的遴选方式包括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增资企业可以单独、组合或者多轮次使用上述遴选方式。
第十九条 增资企业须在《增资公告》截止日期前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交择优确定投资方的遴选方案。
第二十条 增资企业可以在增资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增资公告应当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还可以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媒体渠道或者项目路演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二十二条 增资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可以按照增资公告的要求,终结信息披露或者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增资公告期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增资企业价值判断产生影响时,增资企业应当及时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补充信息披露内容,中止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申请,经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补充信息披露内容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相关方,信息披露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限不少于增资公告中要求的期限。中止信息披露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相关方。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待相关影响确定或者消除后,可以恢复信息披露。恢复后的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限不少于增资公告中要求的期限。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延长中止期限,或者直接作出终结决定。 终结信息披露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相关方。
第二十四条 除增资公告及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外,增资企业还可以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披露与增资相关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估值文件等,并在增资公告中明确意向投资方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增资活动存在非公开协议增资等可能导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变动情形的,增资企业应当在增资公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第五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六条 意向投资方经自行对照,符合增资公告所列的条件,并承诺接受和遵守增资公告和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在增资公告期间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投资意向,并查阅增资公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增资的,应当在增资公告期间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交如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章程性文件;
(四)投资方相关决策文件;
(五)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对《投资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交《投资申请书》的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应当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意向投资方可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增资企业应当对意向投资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增资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书面告知意向投资方登记、审核情况。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书面告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增资企业与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增资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确定意向投资方资格审核结果。 增资企业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应当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说明合理理由。
第三十三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向各意向投资方书面告知资格确认结果。
第三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增资公告或者其他的规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且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第六章 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五条 增资公告期满,产生符合增资公告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但未达到遴选方案中启动条件的,增资企业与合格意向投资方以协商方式确定投资方。增资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增资公告中设定的遴选方式确定投资方。 增资公告期满,增资企业依据增资公告披露的条件和方式启动遴选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作为组织方协助增资企业组织遴选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组织遴选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书面通知并发送给合格意向投资方有关遴选的相关资料文件,同时负责接收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全程参与遴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增资企业在增资公告中可以单独或组合选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遴选方式。
竞价是指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下,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企业的增资条件,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竞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竞价、网络报价等。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下,组建由增资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和意向投资方报价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综合评议是指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下,增资企业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增资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定投资方后,将结果书面通知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三十九条 增资企业原股东与投资方应当签订《增资协议》。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资公告及遴选方案的内容对增资协议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企业增资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一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交易资金可以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指 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 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各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增资公告中设定的保证金处置方式进行处置,涉及返还的无息原路径返还。
第四十三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增资企业与投资方应当提前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四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结算的,增资企业原股东与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后,投资方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指定结算账户,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向投资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增资企业。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收到增资企业提交的交易价款划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
第四十五条 增资一般以货币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八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四十六条 增资协议签署并生效,且增资企业及投资方按照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后,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凭 证。
第四十七条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在出具增资凭证后,将增资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 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涉及增资企业原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增资企业章程约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企业增资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照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等情形时,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可以视情况 中止或者终结本次增资。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中止或者终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并在网站发布中止或者终结公告。
第五十条 公告时间按照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增资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非国有企业增资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通过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征集合作方发起新设企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