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转、受让双方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收费标准,经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拍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密封报价等)的转让方(委托方)和受让方(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涉及企业国有股权交易的,通过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成交额分段递减累加计费,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二)涉及实物资产交易的,通过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成交额的3%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三)涉及企业产能置换(包括但不限于煤炭、钢铁、水泥等)的,通过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成交额的3%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四)凡涉及(一)、(二)、(三)进场交易的项目,通过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密封报价等)成交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即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五)1、市场网站挂牌公告费2000元/单;
2、项目策划及推介服务费标准为:
(1)项目资产评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收取10000元/单;
(2)项目资产评估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收取30000元/单;
(3)项目资产评估额超过1000万元,未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50000元/单;
(4)项目资产评估额超过5000万元的,费用收取双方协商。
如项目通过本市场成交,则市场网站挂牌公告费、项目策划及推介服务费全部免收。
(六)涉及资产租赁的,通过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年平均租金额的3.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通过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密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即不超过竞价形成的年平均租金额的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七)涉及企业增资扩股的,则按照企业国有股权交易的标准执行。
三、产权界定服务费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有争议的产权权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界定意见、出具产权权属报告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产权权属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的大小等因素,与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交易服务费的收费对象为转、受让双方,各方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金融企业资产处置、涉诉资产、集体企业资产处置、非国有资产处置、债权处置等项目的服务费参照上述标准分别协商确定。
六、本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